一、 復審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評價;
(二)企業自愿申報;
(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四)企業自評與現場評審、行業評價相結合。
二、 復審對象
“深圳知名品牌”復審對象為榮獲“深圳知名品牌”品牌稱號三年期滿的企業。
三、 復審程序
(一)復審企業提交申請并報送自評資料;
(二)專家現場評審參照“深圳知名品牌”評價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行業協會簽署意見,作為行業評價的依據;
(四)評價委秘書處綜合企業自評、現場評審與行業評價情況,提請評價委全體會議審定。
四、 需提供的自評資料
(一)企業復審申請表;
(二)近三年企業重點改進項目和改進成果總結;
(三)近三年審計后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五、 復審辦法
(一)獲“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稱號而認定為“深圳知名品牌”的企業,三年屆滿須按本細則
第三條進行復審;在復審當年仍享有“中國馳名商標”資格的企業繼續認定為“深圳知名品牌”。
(二)未獲直接認定的復審企業按本細則第三條復審程序執行。
(三)復審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時,取消其復審資格:
1、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投訴案件并經查實的企業;
2、嚴重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的企業;
3、有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并經查實的企業;
4、有重大環境事故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企業。
六、 附件
(一)本細則經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生效
(二)本細則由評價委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