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深圳知名品牌標志(以下簡稱“知名品牌”)的使用管理,維護深圳知名品牌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名品牌標志適用于在深圳知名品牌評價活動中,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制造業品牌和服務業品牌。
第三條 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品牌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標志及標志使用
第四條 深圳知名品牌標志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體)及標準色(二色)構成。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及標準色、標志尺寸、標志標準字體分別見附件。
第五條 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企業可根據使用授權自行負責制作、印刷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資料中使用的標志。
第六條 企業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系。
第七條 深圳知名品牌標志,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物體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志的標準色系,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八條 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秘書處統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偽功能的知名品牌標志,供知名品牌企業選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三章 標志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對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只能使用在與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相一致的制造業品牌和服務業品牌上,不得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深圳知名品牌標志應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可在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享受辦理原產地標記保護證等優惠服務。
第十三條 對已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決定暫停或撤銷稱號的,相應暫停或撤銷其標志使用權:
1.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發生較大波動;
2.消費者負面反映強烈;
3.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4.企業信用發生性質嚴重的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未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企業,不得冒用深圳知名品牌標志;被暫停或撤銷深圳知名品牌稱號的企業、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標志;禁止轉讓、偽造深圳知名品牌標志及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將依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