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表彰第十四屆“深圳知名品牌”的決定
遵照深府〔2003〕64號文件精神,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根據“深圳知名品牌評價辦法”、“深圳知名品牌復審實施細則”及“境外企業品牌申報深圳知名品牌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履行并完成相關評價、公證處公證和社會公示等程序,決定如下:
一、確定2016年度申報“深圳知名品牌”的“沃特”等55個企業品牌為第十四屆深圳知名品牌。
第十四屆深圳知名品牌
二、確定通過復審的“艾美特”等205個第十一屆“深圳知名品牌”(含第二、五、八屆榮獲深圳知名品牌并在第十一屆復審通過的企業)繼續享有三年稱號;確定通過復審的“ZARA”等4個歐洲品牌繼續享有“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稱號。(名單附后)
三、審核認定“Estrella Damm”(星牌啤酒)等26個歐洲品牌為“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審核認定 “AGC”(旭硝子集團)、“FM”(富士微電機)2個日本品牌為“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產”。
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
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產
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向上述55家榮獲第十四屆“深圳知名品牌”的企業、通過復審的205家“深圳知名品牌”企業及4家“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企業、審核認定的26個“深圳知名品牌· 歐洲原產”及2個“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產”頒發獎牌和證書。
特此決定。
附件:1、第十四屆評選產生的“深圳知名品牌”名單
2、第十四屆復評通過的“深圳知名品牌”、“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名單
3、 第十四屆審核認定的26個境外“深圳知名品牌·歐洲原產”名單
4、第十四屆審核認定的2個境外“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產”名單
深圳知名品牌評價委員會
2017年4月20日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