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切實營造有利于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營商環境,進一步發揮中小微企業在推動科技創新、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加快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中小微企業提升發展質量,加快做大做強,為我市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可持續的全面發展”夯實基礎、提供動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
(一)提升產業層次。積極引導中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領域,大力支持優勢傳統產業中小微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品牌建設等手段向高端化發展。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市產業技術進步資金重點支持傳統產業的中小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推動中小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對轉型升級涉及的備案、結轉手續、設備檢驗等提供便利。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業。(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深圳海關)
(二)提高發展質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工藝改進、檢測檢驗、認證認可、技術攻關的扶持,支持中小企業提升產品質量,打造知名品牌。支持中小微企業通過實施管理咨詢項目和信息化應用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探索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誠信獎懲機制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對高信用中小企業給予高級別通關待遇等獎勵。(市市場監管局、經貿信息委、深圳海關)
(三)夯實創新基礎。鼓勵中小微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幫助中小微企業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政策。加快建設一批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產品研發、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對接合作搭建平臺,支持雙方聯合建立研發機構。進一步強化科技孵化器和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基地的創新支撐功能,重點為初創期科技型和創新型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市科技創新委、經貿信息委)
(四)開展創新幫扶。實施中小微企業創新幫扶計劃,通過創新幫扶模式、建立幫扶激勵機制,促進高校院所、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各類社會創新資源與中小微企業進行服務對接,支持建設若干創新幫扶示范服務平臺。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重點幫扶培育一批“專精特新”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加強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開展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等服務,培育中小微企業成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市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市場監管局)
(五)強化人才支撐。提升企業家培訓的規模和層次,重點培養企業領導者和高管的創新能力。支持中小企業引進國內外行業領軍和高層次人才,鼓勵大中型企業為配套小微企業培訓專業人才。為中小微企業培養質量、標準化、檢測等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行業緊缺人才提供免費培訓。將更多中小企業納入人才安居工程范圍,在符合規劃前提下,鼓勵重點中小企業在自有產權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產業配套住房,解決員工安居問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對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培訓費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規劃國土委、住房建設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二、扶持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六)實施梯度培育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中小微企業梯隊建設,以創新型小微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國家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培育企業為基礎,逐步培育擴大梯隊規模,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主要需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扶持政策,打造“標準化扶持”加“個性化服務”的模式,每年推動一定比例的企業進入更高層次梯隊,促進重點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科技創新委、市場監管局、規劃國土委)
(七)推動并購重組和集約化發展。制定鼓勵企業并購重組的具體措施,發揮我市上市公司資源豐富的優勢,鼓勵上市公司對其產業鏈關聯的中小微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并購,鼓勵中小微企業以并購重組的方式走資本市場發展道路,支持中小微企業之間通過合并重組加快做大做強。實施產業鏈配套計劃,建立健全各類產業鏈服務平臺,通過推動產業鏈整合發展、商業模式創新和中小微企業協作發展,提升中小微企業專業化和集約化發展水平。(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
(八)加強政府采購支持。落實國家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市、區兩級政府采購中小微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的預算比例不低于30%,其中面向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市財政委、經貿信息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九)加大對開拓市場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參加政府組團項目赴境內外參展,鼓勵中小微企業以行業協會或行業龍頭企業為主導建立聯盟協同開拓市場。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自行參加境內外重點綜合性展會和專業性展會的資助力度。加快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揮“深商e天下”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拓市場。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國別投資環境信息庫、境外合作項目庫等公共信息服務。改善通關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制度等便捷通關措施。提高出口退稅效率,凡符合退稅規定、單證齊全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深圳海關、深圳國稅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三、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十)加大專項資金投入。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預算規模擴大為2億元,各區(新區)要安排配套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市、區(新區)各類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每年資助小微企業的數量比例不低于60%,其它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要提高受資助中小微企業的數量比例。(市財政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交通運輸委、文體旅游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十一)依法設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別投入一定資金,設立深圳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管理運作,重點支持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初創期、成長期中小微企業發展。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市創投辦、財政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地稅局、深圳國稅局)
(十二)落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按規定免征印花稅。(市地稅局、深圳國稅局)
(十三)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國家和廣東省減免緩征小微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政策。取消我市企業注冊登記費和發票工本費,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下浮20%。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度。(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保障局、經貿信息委、地稅局、深圳國稅局)
四、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
(十四)拓寬融資渠道。深化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引導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中小微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等各類交易市場掛牌交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鼓勵保險資金購買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等。積極推動商圈融資、融資租賃、供應鏈融資、典當融資等融資模式。(市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金融辦、前海管理局、深圳銀監局、深圳保監局)
(十五)完善貸款增信與風險補償機制。按照政府增信、企業聯保的原則,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與補償機制,與重點民營企業池共享財政增信與補償資金,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重點解決中小微企業短期流動資金融資問題。發展中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引入保險公司分擔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市財政委、經貿信息委、深圳保監局)
(十六)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在落實銀監會小企業貸款“兩個不低于”的基礎上,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貸款的支持,其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進一步加強銀企信息交流與合作平臺建設。通過深圳市金融創新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中小微企業貸款抵質押物范圍,加快做實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積極開展股權、應收賬款、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保單等多種方式的質押貸款業務。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客戶數量超過規定比例的商業銀行,給予增設同城支行和小微企業專營支行等激勵。將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放寬至5%。(深圳銀監局、市金融辦、經貿信息委)
(十七)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引導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更多地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支持其參與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發行,鼓勵擔保公司參加小微企業集合擔保信貸計劃和政府采購融資擔保試點。落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和免征營業稅政策。對小微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貸款的擔保費給予一定補貼。(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地稅局)
(十八)發揮民間資本的重要作用。引導民間資金通過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途徑實現規范化、陽光化發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適用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進一步研究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使投資發展,積極爭取村鎮銀行試點名額。(市金融辦、經貿信息委、財政委、深圳銀監局、地稅局)
五、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空間
(十九)完善中小企業用房用地機制。建立以房招商、以房養商新機制,鼓勵中小企業通過參與舊工業區改造、購買改造用房等多種途徑,優先利用現有產業用房空間滿足發展需求。企業在市高新園區、產業集聚區及其他政府優惠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辦公及生產經營用房,可以出租的,應優先出租給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市規劃國土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二十)各區(新區)優先解決上市中小企業總部落戶。對沒有自有總部的已上市中小企業,依據屬地管理原則,上市中小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應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在3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原則上1年內予以解決。對于暫時未能解決總部用房用地的上市企業,企業所在區(新區)應對企業總部租用辦公場地的費用給予一定補貼。(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市規劃國土委、經貿信息委)
(二十一)統籌協調解決上市中小企業總部用房用地。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上市中小企業總部落戶我市工作。已上市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確實無法解決企業總部用房用地的,由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門梳理匯總,協調市產業和規劃部門提出意見后,提交市政府在全市范圍內統籌安排,確保上市企業扎根深圳發展壯大。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政府租賃或購買的符合條件的工業廠房、政府回購的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優先用于解決上市中小企業總部落戶需求。(市經貿信息委、規劃國土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二十二)積極解決上市中小企業募集資金落地。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上市中小企業募集資金投資深圳,對申請在我市新建和擴建的募投項目,經用地單位在我市產業用地供需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后,由市產業主管部門在2個月內提出意見。符合落地條件的,納入產業用地供需平臺中的產業項目庫,由市土地主管部門采取用地預申請的模式組織供應,原則上2年內予以解決。市、區(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上市企業園區建設力度,積極推進土地二次開發尤其是舊工業區改造,在產業用地規劃中優先考慮上市中小企業的需求。(市規劃國土委、經貿信息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六、健全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三)健全創業服務體系。深入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全面降低創辦企業的門檻和成本。在整合改造提升舊工業區、閑置廠房、商務樓宇、創業園區的基礎上,重點支持建設一批功能完備、運作規范的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引導各類專業服務機構在小微企業集聚區和創業基地設立輔導中心。聯合高校和各類科研機構建立創業項目信息發布平臺,聯合創業服務機構建立一站式創業咨詢服務平臺,建立初創企業、創新型小微企業與天使投資的信息對接平臺。繼續辦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支持大賽獲獎項目落戶深圳。研究出臺鼓勵支持大型企業、上市公司高管等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資源、擁有核心技術的人才進行創業的措施。(市經貿信息委、市場監管局、科技創新委)
(二十四)推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照政府指導監督、公益性服務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支持建設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十二五”期間完成1個總平臺和15個分平臺的樞紐服務平臺網絡建設,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對接互通。推動建設一批面向小微企業服務的信息化應用服務平臺和卓越績效示范基地。發起成立中小微企業服務聯盟,聚集300家以上專業服務機構充實服務網絡。認定扶持一批市級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支持我市服務機構申報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各級示范平臺要面向中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市經貿信息委、市場監管局、深圳海關、各有關單位)
(二十五)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與政府的信息對接,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宣講、權益保障等更多及時周到的服務。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要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指導和協調,研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市經貿信息委、深圳海關、各有關單位)
七、優化中小微企業服務
(二十六)加強組織保障。成立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市區聯動的工作機制,全面統籌協調中小微企業發展。分管副市長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市經貿信息委、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二十七)建立中小微企業發展顧問制度。聘請國內外著名企業家、經濟學家、管理咨詢與創投機構專家等與中小企業發展相關的知名專家學者作為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顧問,探討研究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趨勢方向和路徑,創新發展機制。(市經貿信息委)
(二十八)健全中小微企業統計監測機制。加快完善市區聯動的中小企業分類統計、經濟運行監測與發布機制。市有關部門應指導推動各區(新區)逐步建立對中小微企業的分類統計和數據定期發布制度,完善全市中小微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研究對中小微企業進行識別標識,方便各有關機構更加清晰、便捷地對中小微企業進行分類支持。(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經貿信息委、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八、附則
(二十九)本措施所適用的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并且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根據各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企業的標準。
(三十)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由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