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財科〔2012〕17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和完善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民營及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和扶持民營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我們制定本了《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和完善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民營及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和扶持民營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深發【2003】5號)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中介審計)、社會公示、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經貿信息委(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三)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中介審計)等。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五)負責項目驗收,跟蹤、檢查項目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六)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項目評審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市經貿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履行上述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審核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
(三)審查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四)對項目進行復核抽查,會同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五)辦理專項資金撥款,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檢查評價。
(六)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項目評審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負責項目實施和配套資金。
(二)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附屬材料。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本辦法資助對象是指在深圳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包括以下類型:
(一)民營企業。
(二)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中、小和微型企業。
(三)為民營及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補貼項目。主要對小微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的擔保費進行補貼。
(二)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產業緊缺人才培訓、創新創業服務、管理咨詢等專業化服務的項目,以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
(三)民營及中小企業國內市場開拓項目。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和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
(四)民營及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項目。主要包括民營及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輔導等資助。
(五)民營及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企業組織實施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經認定的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項目。
(六)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發展項目。
(七)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主要培育符合我市產業方向的小型、微型企業構建自身核心能力,走“專、精、特、新”之路。
(八)市政府批準的扶持和鼓勵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單位(企業),均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但項目單位(企業)實施的同一項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門申報一次資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事后資助,資助方式主要包括補貼、獎勵、貼息三種方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每年的預算計劃編制,實行總額控制,根據當年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的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二條 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補貼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深圳市境內依法設立;近兩年無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融資。
資助標準:
對小型、微型企業當年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于300萬元的貸款給予擔保費30%的補償,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償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一)服務機構為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并在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備案,或是納入《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總體方案》的平臺建設單位。
(二)為我市民營及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三)申報的項目符合當年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方向。
資助標準:
(一)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產業緊缺人才培訓服務的項目補貼。主管部門根據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下達當年度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計劃,按照政府主導、中介機構承辦、企業自愿參加的原則,根據企業參與培訓的人數,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中介機構補貼。其中技工、技師培訓不在此支持范圍。民營和中小企業家培訓以及我市培訓資源無法滿足要到異地或海外進行的高端創新戰略類人才培訓,按企業參與人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二)為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成長型和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專業化服務的項目補貼。該補貼重點鼓勵小微型企業由小型向中型轉換。按上述企業為獲得該項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總額給予不超過40%的補貼,且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對納入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總體方案的平臺建設單位實施建設方案時所發生的服務場地、設施改造裝修和軟硬件購置等費用給予補貼。每年建設補貼不超過實際發生服務平臺建設費用的60%。其中,每年行業協會總服務平臺建設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每家協會成員窗口服務平臺建設補貼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四)公共服務項目根據已納入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總體方案的平臺建設單位開展公共服務的考核結果,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貼。每家服務機構補貼額每年最高不超過80萬元,且不可重復獲得市級財政其他運營補貼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國內市場開拓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一)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
(二)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并納入我市當年備案展會目錄的全國專業性的經貿科技類展會。
資助標準:
(一)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具體資助標準依照《深圳市政府組團參加國內展會資助辦法操作規程》(深科工貿信服務字【2011】69號)。
(二)對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不含以市政府名義組團的展會)符合條件的參展項目給予展位費最高不超過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一)在深圳市注冊,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含)以上,并已取得市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改制上市登記備案證明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輔導。
資助標準:
(一)境內上市的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完成上市輔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二)境外上市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六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一)企業組織實施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二)經認定的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項目。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項目認定及考核標準另行制定。
資助標準:
(一)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按申報企業為實施該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0%的補貼,且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5萬元。
(二)經認定的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七條 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資助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并成立一年以上的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具有自身核心能力和成長潛力。
資助標準:
按企業為提高“專、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給予補貼,且補貼額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八條 對市政府批準的扶持和鼓勵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及特點另行制定資助條件及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市政府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工作目標,每年年末制定民營及中小企業項目扶持計劃。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上述計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審核制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向社會公開發布,并負責組織申報。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程序: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申報項目進行考察、審定和驗收。符合條件的,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向社會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項目單位(企業)憑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公示有異議的,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應立即展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被檢查的項目單位(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每年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查、自評結果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市財政部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立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績效評估制度,每年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同一項目重復申請,或虛報、冒領、惡意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單位(企業)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主管部門將追回其資助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項目單位(企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項目單位(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咨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咨詢專家資格,并在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個人違反本管理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企業)收到資助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績效考評,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績效檢查考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是指根據《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暫行辦法》(深府〔2006〕254號)認定,列入“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庫”的企業。對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發展項目的支持,可根據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發展需要,采用個性化的資助方式。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發展項目的資助范圍及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