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2006-2010)》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在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專項安排的,用于資助我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的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擇優、適當、無償資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制定有關操作規程;
(二)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支出結構安排并報市政府審定,審核資金年度決算;
(三)對資助計劃項目進行復核,會同市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四)辦理專項資金撥款等手續;
(五)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整體績效檢查評價。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定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管理辦法;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支出計劃;
(三)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受理申請,組織對申請項目的考察、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提出資助項目計劃;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五)負責資助資金的日常管理與監督,組織項目驗收,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助對象、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凡在深圳市注冊(登記或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以及其他參與標準化活動的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包括:
(一)對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進行資助;
(二)標準研制項目(我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深圳市技術標準研制資助管理辦法》(深府〔2004〕18號)文件執行);
(三)在我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
(四)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
(五)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標準化事項;
(七)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研制;
(八)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評審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主要包括補貼、補助兩種方式。補貼是指事后給予的無償資助,補助是指事前批準立項后給予的無償資助。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標準化活動,應當符合深圳市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國際、國內的城市競爭力,有利于人身財產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
第十條 對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予以資助的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條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或者權威機構下達正式批準文件。
(二)資助的具體額度為:
1.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分別按每年不超過4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補貼。
2.對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分別按每年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補貼。
3.對承擔深圳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機構,按每年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對已完成的標準研制項目的單位予以補貼的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 國際標準
1.條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由ISO確認的可發布國際標準的組織,批準發布的國際標準。
2.額度: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二) 國家標準
1.條件: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發布的國家標準。
2.額度: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
(三)行業標準
1.條件: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發布并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
2.額度: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補貼;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四)對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上述主導制定、修訂資助額度的50%對項目進行補貼。如果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制定、修訂的,補貼資金由各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第十二條 企業在我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經相關組織批準,并事前在市主管部門備案的,根據實際規模,資助資金給予每次不超過10 萬元的補助。
項目實際承擔單位是市財政全額撥款的,經市主管部門立項后,所需經費在單位部門預算中解決,專項資金不再另行資助。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項目,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交詳細工作計劃,資助資金按工作進度分階段予以補助,總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必須承諾將研究成果通過一定渠道免費進行推廣。市主管部門對研究成果進行確認或評審后,資助資金對項目實際承擔單位不是市財政全額供養的單位,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項目實際承擔單位是市財政全額撥款的,經市主管部門立項后,所需經費在單位部門預算中解決,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不再另行資助。
第十五條 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標準化事項,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確定是否資助和資助額度。
第十六條 對已完成的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研制(包括特區技術規范、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和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單位予以補貼的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立項要求:市主管部門依《深圳市行政機關制定技術標準文件指導規則》要求對技術標準研制項目進行立項審核,并將年度項目計劃匯總報市政府批準。
(二)資助條件:項目實際承擔單位是非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技術標準文件已經發布。
(三)資助額度:主導特區技術規范、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制定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6萬元、4萬元的補貼;主導特區技術規范、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元、3萬元、2萬元的補貼。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
(一)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修訂。
第五章 受理及審核
第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標準化工作目標,制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支出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市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支出結構安排,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每年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受理的范圍、標準、時限、審批要求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對深圳市技術標準研制項目進行立項審核,并下達立項計劃。
市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項目。項目受理后兩個月內完成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社會公示。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六月份之前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資助項目計劃文件。
有關專家評審細則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標準化項目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資助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法人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五)申請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經費的,應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的正式批準文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年度工作計劃;
(六)申請國內技術標準研制和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研制資助經費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及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申請國際標準研制資助經費的,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相關權威機構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和標準文本;
(七)申請在深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資助經費的,應提供相關組織批準擬實施的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報告;
(八)申請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資助經費的,應提供工作計劃和可行性報告;
(九)申請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資助經費的,應提供項目研究必要性分析報告、工作計劃和研究成果免費推廣承諾書;
(十)申請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標準化事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任務書和成果鑒定、結題驗收文件。
第二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對申報資助的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對補貼類項目,由市主管部門考察及資料審核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聯合下達文件。
(二)對補助類項目,由市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考察,組織專家對項目方案及經費預算進行評審,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符合資助條件的,按評審或審計結果提出資助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項目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齊全的;
(四)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同級政府資助的。
第六章 資金撥付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補助類項目,市主管部門應當與被資助單位簽訂資金使用合同,明確資助資金的用途、成果和驗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購等事項,接受資助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按資金使用合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備齊下達的資助資金計劃的文件、資金使用合同和項目申報單位收款收據、銀行賬戶證明等材料后,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市財政部門按下達的項目經費計劃,將資助款撥入項目申報單位的財政監管帳戶。項目申報單位使用資助款必須接受監管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使用資助資金時,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的規定應當集中采購的,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采購中心申報政府集中采購。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應當根據專項資金使用合同約定的輸出成果和驗收要求進行驗收。
對補貼類項目,由市主管部門直接驗收其輸出成果和相關完成證明材料。
對補助類項目,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開始實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門報告一次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項目完成后,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時,項目單位除提供項目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并應接受項目財務專項審計。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發生變化,項目實施已無意義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補助類項目,需要變更或撤銷時,應及時報市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批準。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資助資金決算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批,剩余資金應當返還市財政。
第七章 監督及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及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年度計劃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對項目進行驗收和組織績效自評;將年度計劃項目的執行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落實相關部門的整改意見,及時糾正專項資金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將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計劃的執行、公示情況和績效自評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
第三十條 接受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查、自評的結果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不定期自行或組織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檢查評價,并根據績效檢查評價結果調整資金預算規模和結構安排。對違反財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或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市財政部門可以停止撥付專項資金,并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接受資助的單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項目,或者延期申請未被批準的,由市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并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停止資助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資助資金。
第三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對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申請單位,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其將資助資金全部返還市財政,列入黑名單并在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申請。
第三十五條 市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的相關管理人員違法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項目評審、審計監督等工作經費,由市主管部門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向市財政部門專項申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