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三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和促進民營企業做大做強,激發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的活力,集中力量扶持發展一批具有明顯行業優勢和國際競爭力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深發[2003]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占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是指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具有較高品牌知名度、具備較好的發展潛力、較高市場占有率并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認定,在我市規模以上企業范圍內進行,不設置企業申報環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經認定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是我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配置政府資源和提供優質服務的重要對象。
第二章 行業分類及名額確定
第六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認定,按產業特點及細分行業進行分類認定,產業類別設置如下:
(一)電子信息產業。
(二)重點新興產業。
(三)先進裝備制造業。
(四)優勢傳統產業。
(五)服務業。
第七條 由市貿工局根據我市產業結構特征、產業導向、產業發展前景以及民營企業分布狀況等,對第六條所列五大類產業進行行業細分,其中《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中列為限制發展類和禁止發展類的行業,在我市競爭優勢不明顯、發展潛力有限的行業,以及民營企業分布較少的行業除外。具體行業細分由市貿工局征求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報市政府確定,每兩年重審一次。
第八條 根據我市產業結構現狀及產業發展導向確定五大類產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名額,并實行總量控制:
(一)電子信息產業認定名額不超過40個。
(二)重點新興產業認定名額不超過15個。
(三)先進裝備制造業認定名額不超過15個。
(四)優勢傳統產業認定名額不超過20個。
(五)服務業認定名額不超過10個。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名額限定為100家。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認定條件,且年銷售額達1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超大型民營企業,作為民營領軍骨干標桿企業,納入民營領軍骨干企業體系,但不占用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既定100家名額。
按第七條實行行業細分后,由市貿工局按照各細分行業規模以及民營企業分布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細分行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具體認定名額,并征求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每兩年重審一次。
第九條 各行業規模數據由市統計局提供,以認定當年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市統計局沒有該行業規模數據的,由相關行業協會提供參考數據。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認定,分單項條件認定和綜合評分認定兩種方式,分別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年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居所在行業的前20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民營企業,直接依次認定為所在行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
(一)中國電子百強、中國連鎖百強。
(二)擁有經認定并通過年度考核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或者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三)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中國專利優秀獎,或擁有基礎性發明、原始性創新或關鍵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
(五)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
(六)獲得深圳市市長質量獎。
(七)其他市政府認為特別優秀的企業。
第十二條 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工業類民營企業,按企業銷售收入分行業進行排名,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各細分行業認定名額的2倍比例劃定入圍企業,對入圍企業按如下辦法綜合評分,按得分排名依次認定為所在行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
(一) 年銷售收入排第一的入圍企業記30分,其他入圍企業在30分基礎上依次減2分計算其得分。
(二) 過去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排名第一的入圍企業記30分,其他入圍企業在30分基礎上依次減2分計算
其得分。
(三) 在認定前三年之內獲得省部級技術發明獎、解放軍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記15分、二
等獎記10分、三等獎記5分(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獎項的不重復記分)。
(四) 擁有經認定并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記10分,擁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記10
分。
(五) 被認定為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自主創新型行業龍頭企業記10分,市高新技術企業記5分。
(六) 牽頭制定現行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會標準)和地方標準企業分別記
15分、10分、5分、3分。
(七) 在認定前五年之內承擔國內外標準組織專業TC/SC秘書處及WG召集人企業分別記20分、15分、10分(TC
是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C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WG是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
組)。
(八) 在認定前六年之內獲得廣東專利金獎記15分,廣東專利優秀獎記10分。
(九) 獲得20項以上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或者10項以上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記30分;獲得10項以上20項以
下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或者5項以上10項以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記20分;獲得10項以下國內發明專
利授權或者5項以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記10分。
(十) 獲得軍工資質認證并取得國家部委級國防重點項目記15分。
(十一)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記15分;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或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記5分;獲
得深圳知名品牌稱號記2分(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稱號的不重復記分,按最高層次稱號記分)。
(十二)上市公司記15分;完成上市輔導期的企業記5分。
(十三)獲ISO9000族質量體系認證記1分;獲ISO14000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記2分;獲SA8000社會責任體系認證
記3分。
(十四)軟件企業獲得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稱號記10分;獲得CMM5認證記10分,CMM4認證記8分CMM3認
證記6分,CMM2認證記4分;擁有30項以上軟件著作權記15分;擁有20項以上30項以下軟件著作權記10
分;擁有10項以上20項以下軟件著作權記5分。
(十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獲得AAA個人信用評級的記5分。
將入圍企業以上各項記分相加,按總分排名在市政府確定的細分行業認定名額范圍內的企業,依次認定為所在行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
第十三條 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服務業類民營企業,按營業收入排名在市政府確定的細分行業認定名額范圍內,依次認定為所在行業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一條的企業排名優先于符合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的企業。
第十五條 年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等指標以市統計局提供的年報數據為準;專利數及相關認定以知識產權局提供資料為準;科技類獎項以市科技信息局提供資料為準;其他認定標準涉及的相關數據及資質等由有關部門提供或由企業提供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認定,按如下程序依次進行:
(一)行業分類和名額確定。按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報市政府確定參與認定的行業及名額。
(二)社會公告。在新聞媒體或市貿工局網站上發布認定工作的公告,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三)初步審核。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第三章認定標準按規定渠道收集數據和資料,對民營企業進行初步
審核并擬定名單。
(四)部門核查。由市貿工局將企業名單分送我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如確認企業在認定當期有下列情況之一,
不予認定:
1、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2、偷稅、騙稅、抗稅或逃避追繳欠稅;
3、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
4、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5、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或銀行企業信貸登記征信咨詢系統中有嚴重失信記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
營管理者在深圳個人信用征信系統中有嚴重失信記錄;
6、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五)社會公示。將通過部門核查的企業名單在新聞媒體或市貿工局網站上進行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如發生
經核查證實的重大否定性投訴,則剔除該企業。
(六)正式認定。經市貿工局上報市政府批準即認定為“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通過政府公報形式正式
對外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經認定的企業納入“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庫”,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實行動態、滾動管理,如發現經認定的企業存在第十六條第四款所列情況之一,取消其資格。認定工作間隔期間,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將符合第十一條認定標準的企業補充認定為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不受第八條的名額限制。
第十八條 提供數據或確認資格的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對其數據或資格的公正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參與認定的民營企業應根據認定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資料,認定部門有權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應嚴格按照政府認定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對民營領軍骨干企業認定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監察。當事企業如對認定操作過程持有異議,可向監察部門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貿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